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條
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