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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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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條 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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