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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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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 支票,連同撫卹金計算單及領據,函送原服務學校轉發,並應於撫卹金領 受人簽收支票時,同時辦妥撫卹金領據簽章手續後,立即檢還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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