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
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
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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