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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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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服務學校應將亡故教職員之死亡時間、 所任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遺族姓名,列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保留其遺族領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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