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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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誕辰及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教育
  團體應舉行慶祝會,以樹立尊師重道風氣。

  慶祝會辦法規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
      併舉行,全體人員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學生分別推派代
      表參加。各級學校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一律參加。
  二、普通縣市城區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及學校應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
      各界慶祝大會合併舉行,全體人員及國民學校高級以上學生均應參
      加。
  三、設在鄉鎮之學校分別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均應參加。

  舉行慶祝會時應講演孔子言行,尊師意義,闡揚固有道德,並揭發共匪
  在大陸摧殘倫理及文化之暴行。

  舉行慶祝會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成績優良或年資悠久之教師應予
  褒獎。

  各級學校為慶祝教師節得舉行左列事項:
  一、懇親會。
  二、教師聯歡會。
  三、師生同樂會。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