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
  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