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 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