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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 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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