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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