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
  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
  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
  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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