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
      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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