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
      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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