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
  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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