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 育廳審查。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 四、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附屬中、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 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市)教育廳(局)審查。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