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
  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
  任至任期屆滿。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