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 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 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