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
  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