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
  列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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