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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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