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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