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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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多元化終身學習
    管道,提昇整體素質,精進軍訓工作知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進修類別:
  (一)甲類進修(全時進修):指進修人員於核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
        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之方式,赴國內或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進修
        碩士或博士學位。
  (二)乙類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進修人員於核定期間內,於
        不影響公務推展及進行,並符合單位(學校)進修員額規定,參
        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且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一日(或兩
        個半日)為限。
  (三)丙類進修(公餘時間進修):指進修人員利用假日、夜間(夜間
        上班或授課人員除外)、寒假或暑假進修。但學校值勤、軍訓集
        會及各項活動等均應到課參加,並不得因進修妨礙公務遂行。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進修人員應任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滿一年以上(以任軍訓教
        官或護理教師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日止),且最近年度考績應為
        甲等以上。
  (二)調任本部前已奉原單位核准進修或非軍人身分考入本部前已自行
        參加進修者,應於調任時檢附已辦理休學之文件,並自調任之日
        起滿一年後,始得重新依規定向主管權責機關(本部、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申請核准進修;經核准後,
        始得向學校申請復學。

四、進修原則:
  (一)依本規定參加進修人員,應於各公私立大學院校進修學士以上學
        位,不得參加教育實習。
  (二)已獲有學位(資)者,不得再申請補助進修相同等級或較低等級
        之學位(資)。
  (三)申請本規定之進修,應以充實軍訓教學及輔導知能為基本目標,
        進修系所應與軍訓工作有關。核准報考獲錄取人員,應擇一校(
        系所)進修,不得同時進修二種以上學位或國軍深造教育。
  (四)甲類或乙類進修者,於各階段學位畢業後欲進修同等級學位、下
        階段學位或國軍深造教育學資,應間隔達一年以上(由現階段學
        位畢業日期起至下階段學位《資》入學日期止)。
  (五)參加進修人員不得影響軍訓工作推展,並不得藉此申請遷調;軍
        訓主管者,應以學校軍訓工作為首要考量;各校不得因同仁進修
        ,請求增加軍訓人員員額。因進修明顯影響軍訓工作推展,經查
        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申請參加乙類進修者,應充份考量交通因素,以服務單位(學校
        )所在地附近為原則。
  (七)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於進修系所報名截止日期前
        ,報主管權責機關核准進修,所獲學位均得登錄個人兵籍資料及
        資績運用。

五、進修要項:
  (一)甲類進修:
        1.申請進修人員應由主管權責機關審查相關資料並予推薦後,報
          本部核定之,本部並得組成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
          小組審議進修申請案。
        2.進修人員進修學成後,由本部派職。
        3.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全時進修之進修科系與員額、甄選程序與
          基準、進修人員之管理考核與待遇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依
          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乙類進修:
        1.進修員額:單位(學校)現員一人至十人者不得超過一人,十
          一人以上,每增加五人得增加一人進修。
        2.進修限制:
         (1)進修學士學位以四年為原則;進修碩士學位以二年為原則;
            進修博士學位以三年為原則。各階段學位修業期間均不得申
            請補助。
         (2)進修年限屆滿,未完成應修課程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應運
            用公餘時間繼續進修,並不得申請補助。
        3.進修人員因任務奉准遷調,列入新任單位(學校)進修員額管
          制。但經軍訓主管認定已影響軍訓任務運作或工作推展,應申
          請變更進修方式,運用公餘時間繼續進修。
        4.進修人員於每學期註冊後,應將課表送所屬學校軍訓主管及人
          事單位登記,有加選、退選或調課、停課情形亦同。
        5.進修期間因故休(退)學者,應於辦理休(退)學後一個月內
          函送主管權責機關備查,自休(退)學之日起,不列計進修員
          額及進修期限,並依正常辦公時間到公。辦理復學時,應於辦
          理復學前一個月內,函送主管權責機關備查,並受單位進修員
          額管制,其進修期限仍應受前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退學人員
          自退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運用進修員額進修任何學位。
  (三)丙類進修:
        1.本款進修方式無員額限制,進修期限依進修學校(系所)規定
          辦理;各階段學位進修無時隔限制,現階段學位畢業(或進修
          中),經報主管權責機關核定,得報考(申請)下階段學位入
          學。
        2.進修補助:自核准進修之日起,學士學位四年(八學期);碩
          士學位二年(四學期);博士學位三年(六學期);因故延長
          修業年限,無須報備,於延長修業期間不得補助。
        3.進修人員服務單位如尚有進修員額,經報主管權責機關審核後
          ,得申請變更為乙類進修。

六、一般規定:
  (一)申請報考進修者,應檢具校長同意書、承諾報告書、相關系所招
        生簡章、研習(究)計畫書及其他符合進修規定相關資料等,報
        所屬主管權責機關審核。
  (二)申請乙類及丙類進修:部屬人員之各項申請表件統由各校先期審
        查,彙整函報本部核定;非部屬人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並函本部備查。
  (三)核准報考獲錄取人員,應檢附入學通知單影本函送本部備查。
  (四)進修人員之學費補助,依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進修補助要點規定
        辦理;未經主管權責機關核定者,不予補助。
  (五)進修人員申請變更進修類別者,其補助依本規定之進修期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