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委員續聘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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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教育部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二、續聘人數以當屆委員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為原則。

三、續聘評比依下列三項指標及比例計算總分,滿分為一百分:
  (一)幕僚單位考評(百分之五十):本項指標滿分為一百分。每位委
        員基本分數為五十分,其餘五十分由幕僚單位依委員擔任召集人
        或副召集人、參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本部青年發展署(
        以下簡稱青年署)邀請會議或活動情形、提案率、發言率及綜合
        考評等,依下列原則予以加分:
        1.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上限為六分。
        2.參與本部或青年署邀請會議或活動,上限為十六分。
        3.於期初、期末會議及分組會議有發言紀錄,上限為十六分。
        4.曾提案於期初、期末會議及分組會議討論(不論提案數),加
          六分。
        5.委員個人表現綜合考評,上限為六分。
  (二)委員互評(百分之二十):本項指標滿分為一百分。為使實際參
        與及執行本會業務之委員選出最適合續聘人選,由委員採不計名
        方式互評,每位委員分數扣除最高及最低分後,計算平均分數。
  (三)出席率轉換分數(百分之三十):本項指標滿分為一百分。以期
        初、期末會議及各分組會議之開會次數作為各委員應出席次數,
        並將請假次數乘以係數零點五,按出席率轉換分數計算公式{(
        出席次數加請假次數乘以零點五)除以應出席次數}乘以一百計
        算之。

四、續聘委員應由幕僚單位依前點續聘評比規定計算總分後,併同委員背
    景資料,簽陳本部部長核定。

五、經本部部長核定之續聘委員,得於續聘時更換分組一次。
    更換分組之委員應具備更換組別之相關學、經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由幕僚單位轉交主責單位認定;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
    委員遴選之決審時參與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