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
    理及公平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罰鍰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件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
    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
    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一)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人數。
  (二)對學生受教權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條例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私立學校主管機關非本部者,得參考本基
    準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