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項。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三、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五、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學員整潔檢查事項。
  七、學員週記評閱事項。
  八、學員請假事項。
  九、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事務。
  十、關於司法倫理之研習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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