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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