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
  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訢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
  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
  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
  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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