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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