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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 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 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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