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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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