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
  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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