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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遞運及保管。 二、檔案管理。 三、財產、物品、營繕、採購及事務管理。 四、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 五、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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