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