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