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處理公文,提高行政效率,依「行政
    機關公文處理手冊」第三章第五節第一、二款及「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手冊」有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分工
二、本部公文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經過本部收發室收文之公文及有機密性公文,由秘書室稽催。
  (二)各司處室逕行收文之公文,由各司處室指定人員稽催。
  (三)各司處室陳核、陳判及會稿之公文,由各司處室指定人員稽催。
  (四)上級交辦公文,及尚未結案仍在持續辦理中之公文,暨已經發文
        正在等待受文機關定期答復之公文,由主辦司處承辦人員稽催。
  (五)上級交辦公文,須由秘書室稽催者,該項公文如未經收發室收文
        ,由承辦該公文單位逕送收發室補辦收文。

  參、公文時限
三、處理公文時限,除有特別規定,或指示或來文機關在公文中註明處理
    時限,應依限辦理外,一般公文承辦時間,依左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得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六天。
  (四)會簽、會稿:不得超過三天,由收文至發文之全程,以不超過六
        天計算為原則。
    前項辦理時限,不包括調卷時間。調卷所需時日不得超過二天。

四、最速件及性質特別重要之公文,各司處室主管得親自持陳部次長請示
    辦理。

五、有時間性之公文,如須由有關司處室會辦,得由承辦人員持往有關單
    位會商辦理。

  肆、公文展期
六、各司處承辦公文,因案情複雜,必須與有關單位協調或集會商討,因
    而未能依限辦理,必須展期,由承辦人員依公文性質,儘速簽報本單
    位主管核定延長辦理時限,並填寫於紅卡背面(如附件二),一面有
    紅卡正面註明「展期」。申請展期辦理之公文,展期在一月以下,由
    司處室主管核准,展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由常務次長核准。
    附件二
    甲聯(紅卡背面)
    ┌───┬─────┬──────┬────┐
    │承辦人│請展至日期│展 期 理 由 │主管蓋章│
    ├───┼─────┼──────┼────┤
    │      │          │            │        │
    └───┴─────┴──────┴────┘

  伍、公文查詢、收文製卡
七、各司處室陳核、陳判簽文,「速件」如超過二天,「普通件」如超過
    三天,尚未退還承辦司處室,承辦司處室應向秘書室查詢。

八、收發室收到公文後,應就公文內容分案、編號,登記於總收文表,然
    後依照總收文表編號,複寫公文登記卡甲聯(紅色)及乙聯(白色)
    各一份(如附件一、三),按公文性質,在「甲聯」「乙聯」左上角
    蓋「速件」或「最速件」戳記,一面將公文登記卡「甲聯」用大頭針
    夾於公文上,逕送承辦司處室文書人員簽收,一面將公文登記卡「乙
    聯」,連同收發文表繕本即送秘書室查對稽催,最遲不得超過收文之
    第二天。

  陸、公文改分、銷號、退稿
九、收發室將公文改分其他單位,以及各司處室直接將收到的公文改移其
    他單位或退回收發室時,應通知秘書室登記,通知單(如附件四)。

十、各司處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即開始辦理,並於處理完畢後,將
    處理情形記載於公文登記卡「甲聯」,將公文登記卡「甲聯」送本單
    位文書人員銷號。

十一、收發室將公文發出後迅即退稿,由各司處室收發人員在紅卡上蓋發
      文日期戳記,最遲不得超過發文後的第二天。各司處室承辦人員於
      公文陳列後送繕時,須將紅卡附在稿紙上面,不得夾在稿紙的下面
      。

十二、原承辦人員於收到退稿或收到奉批「存查」之公文,即時將紅卡(
      即甲聯)取下,交文書人員分別在紅卡上蓋「發文」或「存查」年
      月日戳記,發文單位登記發文號數後銷號,最遲不得超過收到退稿
      或公文紅卡後的第二天。

  柒、時效管制
十三、秘書室承辦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收到前條公文登記卡「甲聯」,於依
      收發文表核對公文登記卡「乙聯」無誤後,即將「甲聯」保存,並
      依公文性質及期限,逐日檢查未結公交,依限稽催。每半月並全面
      清查一次,將未辦結公文之收文日期、文號,填入「未結公文清查
      表」(如附件五),向各司處室稽催。

十四、各司處室收到前條公文清查表,即逐號記明承辦人員姓名,督促速
      辦,並逐號查明「辦結日期」「未結原因」「展限日期」,分別填
      入表內,於收表後三日內將原表送還秘書室。

十五、秘書室收回清查表後,應將表內註明之限期日期,轉錄於公文登記
      卡「乙聯」,並將已由承辦單位趕辦完畢之公文登記卡甲乙兩聯合
      併登記銷號。秘書室下次辦理公文清查時,連同以前未結公文文號
      ,一併填表送原單位稽催。

  捌、成果統計、抽樣分析
十六、各司處室承辦公文,經秘書室按月檢查後,秘書室即填具「公文稽
      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送陳部次長核閱,於核定後分送各司處室參考
      ,並以一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均不行文。

十七、「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待辦統計」欄所列逾期辦出公文,
      由該單位承辦人員填寫「公文處理流程個件抽樣分析表」(如附件
      六)。送秘書室登記,以便逐月清理,防止積案發生。

  玖、個案管制
十八、超過一個月以上沒有辦結之公文,依規定列入個案管制,迄至該一
      未結公文辦結為止。

十九、申請案、訴顯案,除依公文稽催管制規定管制外,並另行個案管制
      。

  拾、附則
二十、各司處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際情形,簽報部次長
      核示。

二十一、各司處室收文統計數字(包括逕行收受的公文),應於次月十五
        日前填入「公文時效管制統計表」送秘書室,列入總收文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