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附則
二十、各司處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際情形,簽報部次長 核示。
二十一、各司處室收文統計數字(包括逕行收受的公文),應於次月十五 日前填入「公文時效管制統計表」送秘書室,列入總收文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