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編章節條文

  拾、附則
二十、各司處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際情形,簽報部次長
      核示。

二十一、各司處室收文統計數字(包括逕行收受的公文),應於次月十五
        日前填入「公文時效管制統計表」送秘書室,列入總收文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