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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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公文展期
六、各司處承辦公文,因案情複雜,必須與有關單位協調或集會商討,因
    而未能依限辦理,必須展期,由承辦人員依公文性質,儘速簽報本單
    位主管核定延長辦理時限,並填寫於紅卡背面(如附件二),一面有
    紅卡正面註明「展期」。申請展期辦理之公文,展期在一月以下,由
    司處室主管核准,展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由常務次長核准。
    附件二
    甲聯(紅卡背面)
    ┌───┬─────┬──────┬────┐
    │承辦人│請展至日期│展 期 理 由 │主管蓋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