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公文改分、銷號、退稿
|
九、收發室將公文改分其他單位,以及各司處室直接將收到的公文改移其
他單位或退回收發室時,應通知秘書室登記,通知單(如附件四)。
|
十、各司處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即開始辦理,並於處理完畢後,將
處理情形記載於公文登記卡「甲聯」,將公文登記卡「甲聯」送本單
位文書人員銷號。
|
十一、收發室將公文發出後迅即退稿,由各司處室收發人員在紅卡上蓋發
文日期戳記,最遲不得超過發文後的第二天。各司處室承辦人員於
公文陳列後送繕時,須將紅卡附在稿紙上面,不得夾在稿紙的下面
。
|
十二、原承辦人員於收到退稿或收到奉批「存查」之公文,即時將紅卡(
即甲聯)取下,交文書人員分別在紅卡上蓋「發文」或「存查」年
月日戳記,發文單位登記發文號數後銷號,最遲不得超過收到退稿
或公文紅卡後的第二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