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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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時效管制
十三、秘書室承辦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收到前條公文登記卡「甲聯」,於依
      收發文表核對公文登記卡「乙聯」無誤後,即將「甲聯」保存,並
      依公文性質及期限,逐日檢查未結公交,依限稽催。每半月並全面
      清查一次,將未辦結公文之收文日期、文號,填入「未結公文清查
      表」(如附件五),向各司處室稽催。

十四、各司處室收到前條公文清查表,即逐號記明承辦人員姓名,督促速
      辦,並逐號查明「辦結日期」「未結原因」「展限日期」,分別填
      入表內,於收表後三日內將原表送還秘書室。

十五、秘書室收回清查表後,應將表內註明之限期日期,轉錄於公文登記
      卡「乙聯」,並將已由承辦單位趕辦完畢之公文登記卡甲乙兩聯合
      併登記銷號。秘書室下次辦理公文清查時,連同以前未結公文文號
      ,一併填表送原單位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