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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編章節條文
玖、個案管制
十八、超過一個月以上沒有辦結之公文,依規定列入個案管制,迄至該一 未結公文辦結為止。
十九、申請案、訴顯案,除依公文稽催管制規定管制外,並另行個案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