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文稽催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編章節條文

  玖、個案管制
十八、超過一個月以上沒有辦結之公文,依規定列入個案管制,迄至該一
      未結公文辦結為止。

十九、申請案、訴顯案,除依公文稽催管制規定管制外,並另行個案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