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幹部訓練所教職員工休假及公餘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振本所同志士氣,激發工作朝氣,維護身心健康,進而強化工作
    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所同志在不影響公務情況下,得依照本局休假規定,實施休假。

三、本所同志週末或例假日值勤或加班者,得以補休:
  (一)週末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半日。
  (二)例假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壹日。
  (三)國定假日值勤或加班而局本部有特別休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因公未能於週末或例假之翌日補休者,得另日補休,唯以不積假
        為原則。
  (五)請填補休報告單(格式如附表)簽請  秘書核准後補休。

四、本所同志因公加班超過夜晚十二時者,翌日上午得延後兩小時上班;
    超過午夜二時者,上午得補休。

五、每日十七至十八時為本所同志康樂活動時間,除處理必要公務外,得
    自由進行各種文康活動。

六、週末假日及每日康樂活動時間,訓導組可依實況需要策辦體育文康等
    聯誼性活動,以調劑公餘生活情趣。

七、本實施要點經呈奉  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