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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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接待參觀工作,提昇接待參觀效果,以擴大工作領域,特訂定
    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二、接待對象:
  (一)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學生。
  (二)各級軍公教人員。
  (三)各級民意代表。
  (四)各民間團體。
  (五)華僑團體。
  (六)其他各界人士。

三、接待層次:
  (一)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
        副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
        者。
  (二)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
        轄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
        所系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區)機關主
        管: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
        。

四、接待女持人:
  (一)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五、參觀項目:
  (一)主、監委巡察用業務簡報。
  (二)多媒體幻燈工作簡報。
  (三)匪情錄影帶。
  (四)調查員的故事影片。
  (五)第六處科技設備。
  (六)資料陳列室。
    以上項目視參觀層次不同,機動調整。

六、招待餐點:
  (一)除外縣市地區接待用餐外,臺北地區以西點接待為原則。
  (二)重要接待對象招待雙點或水果、中餐或自助餐;次要接待對象招
        待單點或水果、自助餐或便當;一般接待對象招待單點或便當。

七、贈送禮品:凡來局參觀者除均贈送鑰匙環為紀念外,另備三類禮品,
    視參觀層次不同選擇贈送。
  (一)第一類:贈送重要接待對象。
  (二)第二類:贈送次要接待對象。
  (三)第三類:贈送一般接待對象。

八、業務分工:
  (一)重要接待工作:由各業務單位專案簽辦,聯絡室協辦。
  (二)一般接待工作:由聯絡室主辦,第四處、第六處、第七處、督察
        室警衛組協辦並分工如下:
        1.第四處:支援匪情錄影帶、放映設備及參觀資料陳列室講解人
          員。
        2.第六處:支援匪情錄影帶放映人員及參觀科技設備講解人員。
        3.第七處:支援工友調配、場地清潔佈置、代訂餐點、協助車輛
          等事務性工作。
        4.督察室警衛組:支援安全維護與交通安全。

九、注意事項:
  (一)接待人員之服裝,男性穿著西裝或青年裝,女性穿著套裝或洋裝
        (著絲襪),一律穿著皮鞋。
  (二)接待人員之儀容,應整潔樸素、端莊大方;經常保持誠摯的笑容
        ,抖擻的精神。
  (三)接待人員之態度應誠懇親切,謙和有禮;對任何階層人士,均需
        以貴賓視之;對任何接待工作,均應視為重要接待。
  (四)接待場地事前須詳作檢查,經常保持揚地之整齊清潔。專任人員
        應於參觀進行時照顧現場掌握動態,參觀結束後配合警衛組嚴密
        檢視場地,確保接待場所安全。
  (五)每一項接待細節及放映設備事前皆須詳細檢查,確實做好準備工
        作,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十、本要點呈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