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管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一點
    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為配合行政院計畫預算執行之考核,有關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資本
    支出計畫預算執行(以下簡稱「計畫預算執行」)之管考作業,依本
    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部暨所屬各單位預算機關(含本部各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
    」)、非營業基金之年度預算案,經行政院核定函送立法院後,本部
    會計處應將總預算案內所列本部主管預算部分,通知本部秘書室;各
    機關年度預算經總統公布後,本部會計處應速將核定預算數(資本門
    部分)分函各機關,並副知本部秘書室。

四、各機關對於其經核定之年度預算數(資本門部分)及以前年度預算保
    留款,應於年度開始,迅即規劃執行,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計畫項目請按預算書表科目分類中,「目」所列資本支出部分工
        作計畫名稱為準;「目」以下另列有科目(分支計畫)者,或「
        目」下未另列科目,但有屬不同性質工作計畫項目,則每一工作
        計畫均應填列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
  (二)計畫型計畫之前置作業應在新年度開始前及早規劃辦理,以免年
        度開始時措手不及。

五、各機關就計畫預算之實際執行情形,應按月填具「計畫預算執行結果
    檢討表」於次月十日前報部。

六、平時執行進度之檢討
  (一)本部秘書室對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機關,應適時研簽並會有關
        單位後,提報本部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檢討;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管考作業單位應對其所屬檢察機關、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之計畫預算執行落後計畫,予以督催,並將督催情
        形於次月十日前提報本小組。
  (二)鎖定重大落後機關,加強督導管制,必要時本小組得派員前往督
        催。
  (三)各機關填報之計畫執行落後原因,本小組得視情況,隨時派員進
        行實地查證,以瞭解實際情況,提出改進建議,供執行機關參辦
        並列管。

七、年度執行進度之檢討
  (一)本部秘書室擬定考核作業計畫提報行政院審核小組。
  (二)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就各機關(單位)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
        執行結果,提出檢討報告召開檢討會議,研議執行結果審核意見
        及獎懲建議。

八、檢附「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格式一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