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除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
    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辦理外,悉依本作業規
    定行之。

二、表揚名額:
  (一)每年除報行政院遴選外,本部表揚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依據本部暨所屬機關性質並參酌編制狀況,表揚名額分配如下:
        1.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等合計一
          至二名。
        2.檢察機關一至三名。
        3.調查機關一至二名。
        4.矯正機關一至二名。
        5.行政執行機關一至二名。
        6.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政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合計一至
          二名。
    以上各類機關(構)如遴報不足額時,得由他類機關(構)遴報人選
    中擇優選拔。

三、遴薦程序:
    各機關(構)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以基層人員為先,機關首長不
    得自我推薦;獲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
    ,於每年一月底前報部審核,本部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初審作業。

四、審核程序:
  (一)初審: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及政
        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遴薦人員由主任秘書負責辦理;
        檢察機關遴薦人員由檢察司負責辦理,但如有遴薦觀護人之人選
        時,檢察司應會同保護司辦理;矯正機關遴薦人員由矯正司負責
        辦理;行政執行機關遴薦人員由法律事務司負責辦理;調查機關
        遴薦人員由調查局自行辦理。
  (二)複審:初審審查通過之遴薦人員提本部考績委員會複審,經審查
        合格之人選,依具體事蹟排列優先順序,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復將
        審議結果由人事處簽報  部長核定,  部長如對複審
        結果有意見時,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五、表揚方式:
  (一)入選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
        人員要點」規定辦理。其報院未獲入選者,併入本部模範公務人
        員表揚。
  (二)入選本部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部擇期於部務會報或公開集會中
        予以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核給公假五天
        ,於核定當年內,由各該模範公務人員自行擇定時間一次或分次
        實施,逾期視同放棄。

六、其他:
  (一)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足以影響遴薦之正確性時應隨時函報本部;如發現有不適
        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即報請撤銷推薦。
  (二)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由本部人事處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