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系統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健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
    系統作業功能,俾提供完善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得考量業務狀況之內容與多寡,設電設語音總機、業務查詢語
    音系統或電話服務中心。

三、電話語音總機除提供自動轉接分機號碼外,應置總機人員提供接聽及
    轉接服務,並應於中午休息、下班時間或例假日提供自動轉接、聯絡
    電話、值日室或駐警室接聽服務。

四、電話語音總機宜將轉接總機人員代號(九或0)設於查詢項目層次之
    前,並於鈴響四聲或十秒內提供接聽服務。

五、電話語音總機接聽時,應先清晰報明機關名稱及問候語,其用語均應
    簡明扼要並具親和力。

六、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系統均應具備重聽及改撥其他分機之功能。

七、各機關設業務查詢語音系統或電話服務中心者,宜提示或整合於其電
    話語音總機。

八、各機關應積極宣導其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系統專線號碼。
    前項專線號碼變更時,該機關應即時更新相關網站及宣導資料,並於
    原專線號碼設自動轉接或告知功能。

九、各機關應配合法令修正、業務調整,即時更新其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
    系統內容,並辦理總機人員訓練。

十、各機關應配合業務執行情形,不定期檢視或修正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
    系統之功能或增減線路。

十一、各機關應不定期抽檢電話總機與自動語音系統之操作情形,確保服
      務品質;抽檢項目得參考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
      評分表中電話禮貌之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