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本部及所屬機關執行「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十三條及「資安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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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
本管理規範適用於下列稽核作業:
(一)本部對內部單位辦理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
(二)本部對所屬機關辦理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
(三)本部所屬機關對內部單位辦理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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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組織
(一)本部成立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由本
部資訊處及政風小組代表組成之,辦理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
作業。
(二)本部成立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由資
安長或授權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資訊處、政風小組及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組成之;另得視需要聘請具備資訊安全政策
、管理、技術、法律或具實務專業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
擔任小組成員,辦理本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
(三)本部所屬各機關應成立資訊安全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並指定副首長或高層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各
機關之資訊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之,辦理該
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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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頻率
(一)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
理二次內部稽核作業。
(二)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程序」及提供本部
及所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對所屬
機關每年辦理外部稽核作業;針對資安等級 C級以上直屬機關
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稽核作業,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各
所屬機關稽核作業及查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三)本部所屬機關資安等級屬 A級或持有、使用外部機關提供資料
者,應參照「法務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及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
,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內部稽核作業;其它資安等級屬B及C級之
機關,應參照相同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
作業。
〔立法理由〕 因應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函頒修正「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稽核
要點」,於該要點第五點訂定連結、持有、使用該部戶役政資料機關應每
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另中央各連結機關應對持有、使用之所屬機
關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爰修正本點第二款、第三款本部及所屬
機關稽核頻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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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注意事項
(一)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須施以必要之訓練,以確保稽核
作業之順暢及有效性。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協助進行稽
核作業。
(二)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不得稽核本身業務,以確保稽核
之獨立性。
(三)稽核作業完成後,受稽核機關(單位)應依稽核建議擬訂矯正
措施據以實施,並檢討實施之成效。
(四)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應就稽核情形撰寫稽核檢討報告,簽
報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閱。
(五)前項稽核建議及檢討報告等,應指定資訊單位妥為保管,以供
上級機關實施稽核時之參考。
(六)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單位)有關資料
,並徵詢作業人員之意見,受稽核機關(單位)並應配合提供
。
(七)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作業所獲悉之機敏性
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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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推動之評估及資訊資源
配置之參考。
(二)提出稽核結果報告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
需要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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