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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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