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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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署受理之施用毒品案件,能儘速取得被告尿液檢驗報告,以避
    免案件無法進行造成延宕,並縮短行政流程,提升辦案效率,特訂立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施用毒品案件。

三、對於司法警察機關函送之施用毒品案件,因通常卷內已檢附被告之尿
    液檢驗報告與代號對照表,故此類案件本署收案後,即由分案室分「
    毒偵」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規則,輪分各股辦理。

四、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或通緝到案之被告,所犯施用毒品案件,
    如業經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獲准者,本署收
    案後,即由分案室分「毒偵」字或「毒偵緝」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規
    則,輪分各股檢察官或由原股檢察官辦理。

五、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因通常卷內欠缺被告
    之尿液檢驗報告,故此類案件,本署收案後,即由分案室應即詳閱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之記載,依下列流程辦理 :
  (一)如發現被告有施用毒品案件之前案,由本署(或他署)檢察官偵
        查中或法院審理中者,應即簽分為「毒偵」字案件,視其情形,
        依本署分案規則,由前案仍偵查中之承辦股檢察官辦理,或輪分
        各股檢察官辦理。
  (二)如(一)所列之案件外,其餘警方以現行犯移送之案件,先由本
        署指派之尃責檢察事務官負責審核卷內資料,如各移送機關在移
        案至本署三週內,已以傳真方式補正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者,應
        簽分為「毒偵」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規則,輪分各股檢察官辦理
        。
  (三)移送機關如未於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
        ,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者,專責之檢察事務官即以督導主
        任檢察官名義之例稿,傳真通知移送機關於期限內(一週)補正
        ,移送機關如未於補正期間內以傳真方式完成補正者,該案即由
        督導之主任檢察官簽分【核退】案辦理核退。
  (四)移送機關未依限補正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經本署核退之案件,
        該移送機關對於退回之案件完成補正並函覆本署後,由分案室分
        「毒偵」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規則,輪分各股檢察官辦理。

六、有關施用毒品案件,除被告之尿驗檢驗報告依本要點辦理外,如有其
    他核退事由,另由承辦股檢察官自行辦理。

七、為加強本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有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聯繫,本署指派檢
    察事務官一人及其代理人一人,擔任本要點實施之聯繫窗口,並設置
    專線傳真電話,接受檢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督導辦理本要點之事務
    。

八、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於修訂本要點
    前,得報奉檢察長核可,先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