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維護本署偵查庭之安全與秩序,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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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本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偵查庭應設置告訴人、被告、證人及辯護人席位。
二、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入
偵查庭;當事人攜幼童或未經傳訊之證人,在呈報檢察官核可後始可
進入。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本署法警
室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查庭應訊,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偵查庭:
(一)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偵查庭持有之物
品者。
(三)奇裝異服、衣履不整者。
(四)拒絕安全檢查者。
(五)其他認為有擾亂偵查庭秩序或影響偵查庭莊嚴之虞者。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五、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吸煙、飲食及
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或
類似之行為。
六、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等
通訊器材。如攜帶者應於進入偵查庭前,交由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
再行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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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署職員開庭執行職務時,應恪遵法令,注意下列規定:
一、法警部分︰
(一)法警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
,注意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
查偵查庭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並
立即上鎖。如發現資訊設備未關閉,通知開庭書記官關閉。
(二)值庭時就性侵害案件,如遇有檢察官同時傳訊被告與被害人,為
防止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應規劃其到庭時不同之出入路線,依
檢察官指示,使用談話室、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等設備
,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三)值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值庭法警點呼開庭人員,核對身分,請其關閉錄音器材(包含
手機、錄音機、筆...等),並使用金屬探測器對進入偵查
庭人員身體偵測。
2.對攜帶之皮包、手提箱等物品,應請其自行打開,經值庭法警
檢查,入庭後應將攜帶物品置放定位。
3.值候訊室及提、押解人犯或新收被告,置入候訊室時應先行搜
身,並承檢察官指揮,提解被告(人犯)至偵查庭時,使用戒
具並行走被告(人犯)走道,帶入偵查庭後,法警應站於被告
(人犯)身後戒護,並隨時掌控被告(人犯)舉動。
4.重大刑案開庭,如遇有法警人力不足,應報請檢察官協同司法
警察機關警力支援戒護安全。
(四)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
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
急事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五)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
物、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及檢察
官核可發放證旅費、庭畢協助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
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無關之事務。
(六)值庭時如有發現當事人病發,或施暴,或緊急狀況時,應視現場
情況緊急處置,並依危機處理程序處理之。
(七)開庭後,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應注意人犯安全,妥
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續處理。
(八)為維護偵查庭之設備安全,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法警長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以維
護偵查庭之安全。
二、書記官部分︰
(一)開庭前,書記官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
備,如有故障,應立即電請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
中發生故障,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按步驟關閉電源。
(二)書記官應攜帶大型信封套備用,於庭訊時,如當事人所庭呈之卷
證(如照片、錄音帶...等)有散落之虞者,應即置入信封內
,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落遺失或
錯置於他案卷內。
(三)書記官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
洩;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
之事項。
(四)退庭時,使用過而有故障之錄音帶及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
任意棄置於偵查庭,如有故障之錄音帶或光碟片,應攜回辦公室
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三、檢察官部分︰
(一)檢察官承辦之案件,於開庭前認有擾亂偵查秩序之虞者,應陳報
主任檢察官,予以預作防範。
(二)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要求檢察
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三)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
查,注意有無異狀。
(四)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
俟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證物、錄音
帶等互相錯置。
(五)開庭後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偵
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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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察事務官在詢問室實施詢問時,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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