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

二、為防止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限制如左列:
  (一)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各類飲料、點心、米麵類、肉圓及甜點、附加包裝紙其他封閉
          式之食品,不許送入。
        3.易釀酒之水果,如葡萄、李子、龍眼、荔枝、草莓、桂圓、檸
          檬、甘蔗、櫻桃等,不許送入。
        4.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
          奶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藏)、摻雜違禁物
          品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5.菜餚、水果等食物上撒有不明粉末者或蛋類(除滷蛋外)所烹
          煮之菜餚,均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有附湯汁或芶芡、
          冷凍食物、腐壞不新鮮及生食、摻雜中藥或酒、佐料包(蔥、
          薑、辣椒、醬油等)、淹漬或生冷物品等,不許送入。
        7.送入之菜餚、水果須予切開,蝦類應完全去頭及殼,花枝、小
          卷應切段,蟹類應去除腳及殼,水果皮厚或有籽者應去皮或籽
          ,以便檢查。
        8.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
          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
          稱、數量、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
          訛後,始准送入。
  (二)日常必需物品:
        1.每十日一次得許送入肥皂三塊、牙刷一支、牙膏一條,肥皂得
          切開以便檢查。
        2.信封每月一次得許送入五十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一00
          張。
        3.圖書雜誌每十五日一次得許送入三本(含),其內容有礙收容
          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許送入。
        4.墨汁及墨水管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5.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不許送入。
        6.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
          瓶、象棋、圍棋、有厚紙皮之簿冊(如相簿、集郵簿冊)、視
          聽器材、電器用品等,均不許送入。
        7.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精、棉(涼)被、枕頭因重量、
          體積等之因素,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8.內衣、內褲、毛巾每三個月每次限送入三套(條),送入之衣
          物、棉製品須浸水檢查。

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五、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中若有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者
    ,依相關規定處置;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符合送入之日常必需物品,受刑人應事先依本監郵寄包裹寄入規定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