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便捷收容人親屬辦理接見並縮短等候接見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話預約:
  (一)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
          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止。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
          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
          條第 2項及第93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
          管收所規則第16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
          」規定辦理。
  (三)電話預約專線號碼:04-23813986。
  (四)電話預約名額為接見日每一梯次二個名額。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20
        第四梯次  11:00
        第五梯次  11:4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40
        第八梯次  15:20
        第九梯次  16:00

三、網路預約:
  (一)預約時間
        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一日下午十六
        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
        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
          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
          條及第93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管收所
          規則第16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
          辦理。
  (三)申請方式
        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
        登入後選擇線上預約,輸入預約資料,選擇日期及時段後即完成
        預約。接見室每日查核是否有申請案件,並線上審核回覆,申請
        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
        與否。

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
        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逾預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六時
          前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十分鐘以電話取
          消預約(撥打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
          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
        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
        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
        整接見梯次時間。
  (七)各項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
        日之接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