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看守所便民服務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本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以達成接見家屬「少
    等一分鐘,少走一趟路」及「接見有預約,現場不必等」之便民服務
    目標,特開辦電話預約接見業務。

貳、服務內容:電話預約申請接見。

參、申請程序:
一、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
    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
    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所接見預約電話:05-3628864。
三、申請預約時間:
  1.請於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例如欲預約星期一,應
    於星期五完成預約申請)  非上班日恕不受理。
  2.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09: 00 至  11: 00 時,下午  14:
    00至  16: 00 時止,其他時間恕不受理。
四、電話預約名額:  接見日每一梯次一個名額。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20
    第四梯次  11:00
    第五梯次  11:3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40
    第八梯次  15:20
    第九梯次  16:00

肆、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符合資格並通過申請者,承辦人即于電話中告知接見梯次及時間,申
    請梯次滿額請改申請其他梯次,不符資格或無法辦理接見者亦於電話
    告知。
  2.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3.禁止、停止接見與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預約申請後
    收容人發生違規或禁止、停止接見者仍不可辦理接見。是否准予接見
    以接見室窗口告知為準,不得以已預約為由要求接見。
  4.一次預約以申請一次接見為限,不得預約多梯次及一位以上收容人;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5.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二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超
    過預約時間未辦理登記手續者視同放棄,與其他一般接見民眾依序申
    請接見,不得要求插隊與順序排前,以保障現場民眾權益。
  6.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
    約接見當日九時前通知取銷預約以利遞補其他接見家屬;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且未通知取消辦理接見者,於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
    預約。
  7.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8.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伍、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