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本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以達成接見家屬「少
等一分鐘,少走一趟路」及「接見有預約,現場不必等」之便民服務
目標,特開辦電話預約接見業務。
|
貳、服務內容:電話預約申請接見。
|
參、申請程序:
一、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
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
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所接見預約電話:05-3628864。
三、申請預約時間:
1.請於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例如欲預約星期一,應
於星期五完成預約申請) 非上班日恕不受理。
2.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09: 00 至 11: 00 時,下午 14:
00至 16: 00 時止,其他時間恕不受理。
四、電話預約名額: 接見日每一梯次一個名額。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20
第四梯次 11:00
第五梯次 11:3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40
第八梯次 15:20
第九梯次 16:00
|
肆、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符合資格並通過申請者,承辦人即于電話中告知接見梯次及時間,申
請梯次滿額請改申請其他梯次,不符資格或無法辦理接見者亦於電話
告知。
2.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3.禁止、停止接見與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預約申請後
收容人發生違規或禁止、停止接見者仍不可辦理接見。是否准予接見
以接見室窗口告知為準,不得以已預約為由要求接見。
4.一次預約以申請一次接見為限,不得預約多梯次及一位以上收容人;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5.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二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超
過預約時間未辦理登記手續者視同放棄,與其他一般接見民眾依序申
請接見,不得要求插隊與順序排前,以保障現場民眾權益。
6.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
約接見當日九時前通知取銷預約以利遞補其他接見家屬;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且未通知取消辦理接見者,於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
預約。
7.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8.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
伍、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