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監獄送與收容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飲食:
  (一)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份証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
        量及購置何處並捺印指紋,經接見室經辦人員核對身份証件無訛
        後始准送入。
  (三)食品、菜餚、水果應分別開啟、拆裝或切開等以利檢查。另有損
        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妨害監獄紀律者或不符接見規定者,
        禁止送入,茲分類如下:
        1.易混雜、夾藏毒品或違禁品之菜餚類:
         (1)如用酒醃漬醬瓜類、大管莖空心菜、大管莖芹菜、長豆莢類
            、小卷、蛤蠣、荷包蛋、湯、勾芡、沾麵粉之油炸等食物。
         (2)如未切塊去骨之豬腳、雞、鴨、魚肉、大排骨、香腸。
        2.易釀酒或腐壞之水果類:
         (1)如鳳梨、葡萄、李子、桃子、楊桃、梅子及淹漬水果等或其
            他可釀酒之水果。
         (2)如芒果、香蕉、草梅、火龍果、軟柿、釋迦等或其他有異味
            、易腐爛水果。
        3.不易檢查之食品類:
          如咖啡、巧克力、方糖、油飯、粽子、未去殼之堅果類、未打
          開倒出之罐頭、生日蛋糕及粉末狀沖泡性之飲料、冰品或冷凍
          食品等或其他難以檢查之食品。
        4.生食、海鮮類:
          生菜沙拉及未經煮熟之食物禁止送入,七月至九月夏季期間,
          海鮮類及其製品易生腐壞不可寄入,以維收容人健康。

二、日常必需物品:
  (一)日常必需物品,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家屬以郵包方式
        寄入。
  (二)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健康及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三、藥品類:其品名、數量須按各公、私立醫院或本監衛生科醫師所開立
    之處方簽為限並需檢具證明文件。

四、所有送入之飲食、藥品之容器以透明塑膠袋包裝為原則。

五、未列入之物品,而收容人有實際需要者,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得准許送入。

六、另本監附設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所及戒治所等收容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上列各項規定。

七、本注意事項經陳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