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飲食:
(一)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份証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
量及購置何處並捺印指紋,經接見室經辦人員核對身份証件無訛
後始准送入。
(三)食品、菜餚、水果應分別開啟、拆裝或切開等以利檢查。另有損
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妨害監獄紀律者或不符接見規定者,
禁止送入,茲分類如下:
1.易混雜、夾藏毒品或違禁品之菜餚類:
(1)如用酒醃漬醬瓜類、大管莖空心菜、大管莖芹菜、長豆莢類
、小卷、蛤蠣、荷包蛋、湯、勾芡、沾麵粉之油炸等食物。
(2)如未切塊去骨之豬腳、雞、鴨、魚肉、大排骨、香腸。
2.易釀酒或腐壞之水果類:
(1)如鳳梨、葡萄、李子、桃子、楊桃、梅子及淹漬水果等或其
他可釀酒之水果。
(2)如芒果、香蕉、草梅、火龍果、軟柿、釋迦等或其他有異味
、易腐爛水果。
3.不易檢查之食品類:
如咖啡、巧克力、方糖、油飯、粽子、未去殼之堅果類、未打
開倒出之罐頭、生日蛋糕及粉末狀沖泡性之飲料、冰品或冷凍
食品等或其他難以檢查之食品。
4.生食、海鮮類:
生菜沙拉及未經煮熟之食物禁止送入,七月至九月夏季期間,
海鮮類及其製品易生腐壞不可寄入,以維收容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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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必需物品:
(一)日常必需物品,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家屬以郵包方式
寄入。
(二)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健康及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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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類:其品名、數量須按各公、私立醫院或本監衛生科醫師所開立
之處方簽為限並需檢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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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送入之飲食、藥品之容器以透明塑膠袋包裝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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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列入之物品,而收容人有實際需要者,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得准許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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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另本監附設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所及戒治所等收容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上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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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經陳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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