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一)本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服刑或訴訟進行。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或處分時,為期處理合法合情、毋枉毋
        縱,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召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評議其合理及
        正當性,以求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二、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四條。
  (五)法務部函頒「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一之(七
        ),實施要領 2。

三、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所長、秘書、戒護科長、輔導科長、作
        業科長、總務科長、政風主任、女所主任、戒護科專員、教誨師
        等組成,並聘任具有教誨熱忱之志工二人,為處理小組成員參與
        評議,由副所長擔任主席。
  (二)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
        任成員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
        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三)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召開評議會議,並
        做出決議;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四、申訴程序
  (一)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容人
        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以其他書面申訴者,亦應由本人填具收容
        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
        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捺印指紋,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應對收容人申訴事件先行詳加調查瞭解,並
        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開會評議。
  (三)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若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四)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作成紀錄
        陳報所長核定。申訴處理小組並應將決議處分以書面通知該收容
        人。
  (五)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
        師或宗教師列席諮商。

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
        機關。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
        級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
        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六、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
        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
        依其違規情節及懲罰標準予以懲處,或依部頒「移送臺灣綠島監
        獄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
        送偵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
        不予受理。
  (四)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